2010年12月18日星期六

高官離職就業規管的虛與實


(刊於2010年12月18日明報)

立法會公布「梁展文事件」調查報告後,各方焦點都是公務員事務局長俞宗怡應該如何問責。

官員應如何處分、是否要問責下台,自然是媒體最感興趣的話題。但其實更值得深入討論的,是「梁展文事件」揭示了現行高官離職就業規管制度的種種漏洞,因此各黨派在追究政治責任之餘,亦要探討整個制度應如何改革,才能避免再次出現「官商勾結」、「利益輸送」的爭議。

延長管制期不足以解決問題

現行的規管機制,分別包括「禁制期」及「管制期」兩部分:在禁制期內,退休高官不可以從事外間工作;而在管制期內退休高官要再就業,則需要獲得公務員事務局長批准,並由「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」提供意見。

根據現時規定,首長級第1至3級公務員(D1至D3)的禁制期為6個月,D4級以上的禁制期為12個月;另外,D1至D7級的管制期為2年,D8級的管制期則是3年。梁展文事件後,各界普遍認為政府應該收緊規管制度,而進一步延長管制期則是最多人提及的改革方向。不論是今次立法會的調查報告、還是去年發表的「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」報告(由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任主席),都建議政府進一步延長管制期,背後思路自然是認為只要延長管制期,就可以減低出現利益衝突的機會(兩份報告的分別只在於立法會建議的管制期較長)。

以延長管制期,來回應社會對「官商勾結」、「利益輸送」的疑慮,可謂弄錯了焦點、模糊了問題核心。因為「梁展文事件」之所以出現,並非由於現時的管制期過短,而是公務員事務局「把關不力」,令巿民感到整個監管制度形同虛設。

現時,港府對退休公務員的規管期,其實並不比其他歐美國家寬鬆(例如英國的管制期為2年,法國的限制期則為3年),但問題在於公務員事務局審批申請時,採取了非常寬鬆的把關尺度,而「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」處理個案亦流於粗疏。事實上,過去7年來98%的申請都可無驚無險順利過關(附表),就連鍾麗幗、梁展文這類充滿爭議的個案,當局一樣可以照批如儀。


關鍵是建立權力制衡機制

羅拔甘迺迪有一句名言:「權力的難題,是怎樣確保它被恰當運用,而避免出現不負責任及濫用的情況。」(The problem of power is how to achieve its responsible use rather than its irresponsible and indulgent use.)

延長管制期的做法,只是表面上收緊了監管制度,實際上卻未有解決公務員事務局「把關不力」的問題癥結,不但未能夠真正根治問題,對大多數守法的公務員來說也不公平。要減低「官商勾結」的疑慮、要消除「官官相衛」的觀感、要重建巿民對整個規管制度的信心,關鍵在於改革整個審批程序,特別要設立權力制衡機制,以確保每宗申請個案都被嚴格處理。

其中一個可以考慮的改革方向,是將現時的「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」,升格成為類似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」的獨立監察機構,或者直接擴大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」的職責範圍,負責覆檢及確認公務員事務局轉交的個案。熟悉政府人事管理工作的都會知道,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」在政府內部享有極高聲望,各政府部門的招聘及晉升建議,都必須得到委員會確認才能夠落實,委員會並會嚴格審核所有個案的細節,挑出當中不符合程序的情況,要求相關部門作出改善。

只有建立權力制衡機制,才能夠真正確保所有的高官就業申請個案,都能夠得到公平及公正的處理。

「梁展文事件」揭示了現行高官離職就業規管制度的種種漏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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