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刊於2008年11月29日明報)
上月,特首曾蔭權發表施政報告時,承諾改善行政立法關係,聲言會「推動行政立法之間多層次及全方位的溝通」。曾特首的政治表態,顯然是要調整政治路線,希望能夠緩和與立法會各黨派的緊張關係,洗脫「親疏有別」的惡名。
曾特首向新一屆立法會拋出橄欖枝,但結果卻是碰了一鼻子灰:長者生果金、調查雷曼迷債、永久取消外傭稅,議員紛紛起來挑戰行政機關,就連「親密戰友」民建聯也與政府保持距離。事實上,隨著自由黨分裂及多位新任獨立議員的入局,今屆立法會黨派林立的情況比以往更加嚴重,所謂的「親政府鐵票」已成虛妄。加上政府民望低落,要取得足夠議員的支持推動法案,難度可謂與日俱增。
回歸以來,政府與立法會各執己見、衝突不斷,令一些重要的政策改革難以出台,對社會的整體發展並非好事。行政立法關係惡劣的死結,是否真的無法化解?
立法策略小組:府會協商機制
平情而論,「府會對立」並非香港的獨有現象。除非是實行英國西敏寺的行政與立法「權力融合」(fusion of powers)模式,否則只要行政及立法機關是按「分權制衡」(separation of powers)的憲制原則運作,某程度上的分歧及磨擦便難以避免,關鍵是府會雙方能否透過有效的協商機制,尋求共識、化解矛盾。美國是最早實行「三權分立」的民主國家,總統施政必須得到國會的支持及配合,當中的經驗值得特區政府深入研究。
美國總統與國會的制度化溝通機制,始創於1950年代由艾森豪威爾設立的「國會關係室」(Congressional Relations Office)。國會關係室的編制及重要性,到了甘迺迪及詹森年代進一步擴大,至今已經發展成整個白宮行政機器的重要部分。而近代美國總統之中,列根政府被喻為最善於處理與國會的關係。列根時期,聯絡國會議員的工作,由一個名為「立法策略小組」(Legislative Strategy Group)的專責組別統籌。立法策略小組由當時的白宮幕僚長貝克(James Baker)親自掛帥,成員包括國會關係室主任、預算局局長、傳播處主任、新聞秘書等一眾白宮群英。
貝克領導的立法策略小組,獲列根授權主理「政治管理」(Political Management)工作,全天候地遊說國會議員、相關利益團體及傳媒記者。立法策略小組之所以能夠發揮樞紐作用,在於其擁有廣泛權力,可以因應國會議員的訴求、修改由相關部門草擬的法案細節,務求確保總統的議程能夠順利過關。透過遊說協商、談判妥協,立法策略小組成功說服國會通過大幅減稅、增加軍費等多個重要法案,令列根在首個任期內取得的立法成就,足以媲美羅斯褔1930年代的「新政」。
建立「府會共治」的政治倫理
回到香港,要化解當前行政立法的對立局面,曾特首應該盡快設立制度化的府會協商機制:政府可在每一個政策局組成立法策略小組,由政治任命的副局長擔任領導、政治助理則出任小組的秘書,成員包括常任秘書長、新聞秘書等,專責遊說立法會議員、推動局長的政策議程。
在每一個政策局組成立法策略小組有兩大好處:一方面可透過系統化的遊說工作,搭建以該局為中心的「政策網絡」(Policy Network),恆常地吸納立法會及相關社會團體對該局工作範疇的意見;另一方面亦可改善現時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職責不明、淪為另類AO的不正常局面,回復當初引入問責制旨在擴闊政府社會網絡、加強政治聯絡工作的原意。事實上,美國的經驗顯示,在「分權制衡」的政制下,即使實行全面普選、發展政黨政治,都不能夠保証府會必然和諧共處,而唯有發展出像立法策略小組之類的協商機制,才是打開行政立法死結的鑰匙。
但歸根到底,要令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橋梁作用、以至開啟行政立法的良性互動,關鍵始終是政府必須放下「以我為主」的霸權心態,尊重「府會共治」的政治現實及倫理。如果政府官員不願意開放決策過程、拒絕與立法會及公民社會分享制定政策的權力,政通人和、有效管治就永遠只能是空中樓閣。
延伸閱讀
作者:Kenneth Collier
書名:《Between The Branches: 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》
上月,特首曾蔭權發表施政報告時,承諾改善行政立法關係,聲言會「推動行政立法之間多層次及全方位的溝通」。曾特首的政治表態,顯然是要調整政治路線,希望能夠緩和與立法會各黨派的緊張關係,洗脫「親疏有別」的惡名。
曾特首向新一屆立法會拋出橄欖枝,但結果卻是碰了一鼻子灰:長者生果金、調查雷曼迷債、永久取消外傭稅,議員紛紛起來挑戰行政機關,就連「親密戰友」民建聯也與政府保持距離。事實上,隨著自由黨分裂及多位新任獨立議員的入局,今屆立法會黨派林立的情況比以往更加嚴重,所謂的「親政府鐵票」已成虛妄。加上政府民望低落,要取得足夠議員的支持推動法案,難度可謂與日俱增。
回歸以來,政府與立法會各執己見、衝突不斷,令一些重要的政策改革難以出台,對社會的整體發展並非好事。行政立法關係惡劣的死結,是否真的無法化解?
立法策略小組:府會協商機制
平情而論,「府會對立」並非香港的獨有現象。除非是實行英國西敏寺的行政與立法「權力融合」(fusion of powers)模式,否則只要行政及立法機關是按「分權制衡」(separation of powers)的憲制原則運作,某程度上的分歧及磨擦便難以避免,關鍵是府會雙方能否透過有效的協商機制,尋求共識、化解矛盾。美國是最早實行「三權分立」的民主國家,總統施政必須得到國會的支持及配合,當中的經驗值得特區政府深入研究。
美國總統與國會的制度化溝通機制,始創於1950年代由艾森豪威爾設立的「國會關係室」(Congressional Relations Office)。國會關係室的編制及重要性,到了甘迺迪及詹森年代進一步擴大,至今已經發展成整個白宮行政機器的重要部分。而近代美國總統之中,列根政府被喻為最善於處理與國會的關係。列根時期,聯絡國會議員的工作,由一個名為「立法策略小組」(Legislative Strategy Group)的專責組別統籌。立法策略小組由當時的白宮幕僚長貝克(James Baker)親自掛帥,成員包括國會關係室主任、預算局局長、傳播處主任、新聞秘書等一眾白宮群英。
貝克領導的立法策略小組,獲列根授權主理「政治管理」(Political Management)工作,全天候地遊說國會議員、相關利益團體及傳媒記者。立法策略小組之所以能夠發揮樞紐作用,在於其擁有廣泛權力,可以因應國會議員的訴求、修改由相關部門草擬的法案細節,務求確保總統的議程能夠順利過關。透過遊說協商、談判妥協,立法策略小組成功說服國會通過大幅減稅、增加軍費等多個重要法案,令列根在首個任期內取得的立法成就,足以媲美羅斯褔1930年代的「新政」。
建立「府會共治」的政治倫理
回到香港,要化解當前行政立法的對立局面,曾特首應該盡快設立制度化的府會協商機制:政府可在每一個政策局組成立法策略小組,由政治任命的副局長擔任領導、政治助理則出任小組的秘書,成員包括常任秘書長、新聞秘書等,專責遊說立法會議員、推動局長的政策議程。
在每一個政策局組成立法策略小組有兩大好處:一方面可透過系統化的遊說工作,搭建以該局為中心的「政策網絡」(Policy Network),恆常地吸納立法會及相關社會團體對該局工作範疇的意見;另一方面亦可改善現時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職責不明、淪為另類AO的不正常局面,回復當初引入問責制旨在擴闊政府社會網絡、加強政治聯絡工作的原意。事實上,美國的經驗顯示,在「分權制衡」的政制下,即使實行全面普選、發展政黨政治,都不能夠保証府會必然和諧共處,而唯有發展出像立法策略小組之類的協商機制,才是打開行政立法死結的鑰匙。
但歸根到底,要令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橋梁作用、以至開啟行政立法的良性互動,關鍵始終是政府必須放下「以我為主」的霸權心態,尊重「府會共治」的政治現實及倫理。如果政府官員不願意開放決策過程、拒絕與立法會及公民社會分享制定政策的權力,政通人和、有效管治就永遠只能是空中樓閣。
延伸閱讀
作者:Kenneth Collier
書名:《Between The Branches: 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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